FDA公佈了關於擴大癌症臨床試驗資格的5項指南
- By : Cmreportny123456
- Category : 要聞
(本報訊 記者趙廣智) 因沒有明確的科學或臨床理由,作為推動轉變癌症臨床試驗資格標準的一部分,雖該標準已經被接受,美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局(FDA) 於03/21/2019公佈了四份關於癌症臨床試驗資格標準的指導檔草案和一份關於將青少年納入成人腫瘤試驗的最終指導。
前四份指導檔草案是由美國食品藥物監督管理局(FDA)根據美國臨床腫瘤學會(ASCO)和癌症研究之友(FCR)的回饋編寫。制定的這四份草案,專注於兒科患者的最低年齡;感染愛滋病毒、乙肝或丙肝病毒的患者;器官功能或先前或當前惡性腫瘤的患者;和腦轉移患者。
FDA局長斯科特•戈特利布(Scott Gottlieb)表示:“過度嚴格的入組標準可能會延緩患者註冊,限制患者進入臨床試驗的機會,並可能導致臨床試驗結果不能完全代表最終接受藥物的患者群體的治療效果。並指出如何指南草案為擴大癌症試驗資格標準提供了新的建議。”
1)對兒科患者入組成人癌症臨床試驗最低年齡的建議,這份長達七頁的指南草案,解釋了尋求將兒科患者群體,納入成人癌症試驗的贊助商,應如何評估兒科配方,同時考慮到兒科的年齡、規模、生理狀況和治療需求患者。草案還指出了可以支援將2歲至12歲以下兒科癌症患者,納入成人癌症臨床試驗的證據類型;同時強調2歲以下兒童可能特別容易受到,由於發育問題和代謝酶系統及器官功能的年齡,依賴性成熟導致的預期和意外毒性,因此小於2歲的兒童不應被納入成人癌症臨床試驗。在極少數情況下,超過新生兒期的嬰兒可能適合所選定的新藥。但是,只有在與FDA協商後,才允許入組年齡小於2歲的兒童特殊病例。此外,草案還介紹了在對足夠數量的成年患者進行評估,以提供足夠的安全和毒性資料後,將兒科患者納入早期試驗的潛在方法。對於後期試驗,草案說: “後期試驗中規定的最低資格年齡應根據所研究疾病的生物學、試驗的科學目標以及關於行動機制和藥物的安全狀況。
2)感染愛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的患者的建議,這份長達八頁的指導草案解釋了如何擴大癌症臨床試驗資格,使愛滋病毒、乙肝病毒或丙肝感染患者更具包容性, “在許多情況下是合理的,並且可能加速這些慢性感染的癌症患者的有效療法的開發。“癌症患者和同時感染愛滋病毒患者資格標準草案中的建議 “側重於免疫功能評估和愛滋病毒治療”,而對那些 “有慢性乙肝病毒證據或患有愛滋病毒的癌症” 的人的建議丙型肝炎病毒的現狀或歷史主要集中在肝臟相關實驗室和 HBV/HCV 治療上。
3)器官功能障礙或既往或併發惡性腫瘤患者的建議,這份六頁的指導檔草案主要是針對癌症臨床試驗中器官功能障礙患者入組標準的建議,重點是腎功能、心功能和肝功能,以及針對既往或同時存在第二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癌症患者的入組標準建議。草案指出,將患有嚴重器官功能障礙或既往或同時伴發其他癌症的患者排除在癌症臨床試驗之外,可能導致臨床試驗招募傾向於更年輕的患者,這可能不能完全代表將要服用該藥物的患者群體。例如,在初始劑量發現或初步活性評估或概念驗證研究中,不應排除有既往或併發第二種原發性惡性腫瘤的患者。“通過排除患有主要器官功能障礙或先前或同時發生的癌症的癌症臨床試驗的個體,試驗招募有利於年輕患者,這可能不能完全代表將被指示藥物的人群。”FDA解釋說。
4)腦轉移患者的建議,由於美國約有7萬名癌症患者被診斷為腦轉移,這份六頁的指南草案解釋了如何將這些患者納入臨床試驗,以便更好地瞭解調查藥物,同時保持患者安全。”在黑色素瘤、肺癌和乳腺癌等某些惡性腫瘤患者中,腦轉移的發生率正在增加。然而,由於擔心功能狀態不良,預期壽命縮短或毒性風險增加,腦轉移患者在歷史上被排除在臨床試驗之外,“該指南稱。它還解釋了如何將轉移到大腦的癌症患者納入早期階段試驗 “,或者在單獨的佇列中,或者在有計劃的子集分析中納入佇列中,以評估大腦轉移患者的初步療效和毒性。在有充分理由排除的情況下,則應在試驗方案中說明理由 “。
5)將青少年患者納入成人腫瘤學臨床試驗的建議,這份四頁的最終指南為成人腫瘤學試驗中招募青少年患者的適當入選標準,劑量和藥代動力學(PK)評估,安全性監測和倫理要求提供了建議。食品和藥物監督管理局說,青少年只有在獲得初步成人 PK 和毒性資料後,才應參加首次人體內或劑量升級試驗。該機構還表示,青少年患者只有在復發或難治性癌症,或沒有治療標準治療的癌症時,才應參加早期試驗。
至於草案與最終結果間的變化,FDA表示:“已經審議了收到的關於指南草案所有公眾意見,並酌情修訂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