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各國有高招

副刊

文/朱子
德國:誰施暴誰掃地出門德國的反家暴法《防止暴力法案》設立了一項重要原則: 「誰施暴,誰離開」,即施以家暴的一方會被趕出家門,並被禁止靠近、糾纏受害者。員警如果認定存在家暴行為,會立即將施暴一方驅逐,同時沒收其鑰匙,禁止其再返回住所。拒不離開的會被警方拘留。警方禁令最長14天。如果受害者擔心禁令到期後仍有危險,可向法院提交足夠證據,申請更長時間的保護令。保護令包括禁止施暴者回家、禁止在其他場所或通過電話、郵件等方式接觸、糾纏受害者等。如果違反保護令,施暴者將面臨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柏林經濟學與法學院教授克萊門斯‧阿茨特說,反家暴法扭轉了一直以來受害者不得不離開住所的尷尬局面,將掃地出門的懲罰施加給施暴者一方。英國:揭家暴干預施暴者英國政府2014年3月推出一項「家暴揭露計畫」,給予個人「詢問權」和「知情權」,個人可通過該計畫直接向警方詢問他們的伴侶或家庭成員是否有暴力傾向的記錄。如果警方發現被詢問的物件存在家暴記錄,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可向個人公開相關資訊。此外,英國還提出一個新專案Drive,調整以往關注受害者的角度,轉而把救助目標轉向家庭暴力的根源—施暴者,將對有較高威脅的施暴者給予一對一的幫助教育,通過治療手段對他們的暴力行為進行干預。這一項目由多個社會救助機構提出,將首先在埃塞克斯、薩塞克斯等地試行,給施暴者提供幫助,解決他們的酗酒、吸毒以及精神問題。同時,他們還能獲得就業、居住等方面的資助;而拒絕合作的施暴者則將受到警方的密切監視,嚴重者或將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對於這一專案,支持者認為它可使施暴者也受到關注,並糾正他們的錯誤行為,並讓他們瞭解自身需要承擔的後果;但反對者表示,救助資金應花在受害者身上而非施暴者,他們擔心施暴者接受治療後繼續施暴,可能會把責任推卸
到治療效果上而非自身。荷蘭:強制通報重罰公務員在荷蘭,除了被公開的家暴案件以外,還有許多案件並未報案。警方估計,
能夠採取正確方式去警局報案尋求幫助的僅占家暴事件的20%,而從未報案而被隱瞞的家暴案件占到總數的80%。為應對這種形勢,2013年7月1日,荷蘭開始實施「強制通報準則法案」,以期改變家暴事件「民不舉、官不究」現象。荷蘭的強制通報制度適用於教育、衛生保健、兒童保健、青少年保健、社會工作以及刑事司法系統的專業人士,不僅要求他們通報疑似家暴情形,還規定了家暴識別的具體指標、步驟、報告程式和範本。員警等公務員施暴有可能受雙倍懲罰。荷蘭檢方發言人介紹,如果一名員警或其他公務人員(如消防隊員、急救車駕駛員等)對家庭成員實施暴力,檢方將尋求使暴力實施者受到比普通人嚴重一倍的懲罰。荷蘭員警組織的調查報告指出,警員家屬是非常容易受到家暴的人群,而實施暴力的往往是警員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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